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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翻译教程》笔记(二)
Monkey 发表于 2007-08-06 21:05:49
第二章 Breach and Infringement
P31 2. The Party in breach shall have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a notice from the other Party specifying the breach to correct such a breach if it is remediable.
(1)specifying the breach 译作“指明其违约行为的(通知)”。这里的“行为”应当补出,平日实践中多见只译“违约”而不补“行为”的,尽管含义上毫无差别,但是加上“行为”二字显然更符合汉语表达习惯。
(2)类似于-able结尾的词往往含义比较抽象,大致意思都不难理解,总是“可××的”,但是在不同上下文中,要把类似的-able词(包括派生的-ability类词)处理成合乎汉语的表达还是屡屡遭遇困境。比如accessibility, enforcability之类,我准备针对法律翻译中遇见的抽象词做一个小结。此处要谈的是这个后置条件状语从句的处理方式。正如《教程》所言“汉语中很少用后置状语”,这个状语尽管含义明确但是怎么放都不那么舒服。平时我用过的方法和《教程》中的一样也是用括号加说明,但是区别在于,我多用(但并不喜欢)的是“若该等违约(行为)可以补救”,而《教程》推荐的是“若该违约行为是可以纠正的”。尽管两者差别不大,但显然后者更符合汉语习惯,令我茅塞顿开。
英语中有不少汉语中少用的结构,比如法律英语中最常见的就是悬垂结构。比如句首的Notwithstanding the foregoing,可在句首也可在句中的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generality of the foreging...之类。过去常见(自己也这样用)的是将他们分别译作“虽有前述规定”和“不损害/不影响××权利/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地”,然后加个逗号,后面接着跟句子主干。这样的处理从形式上是和英语契合的,但从表达习惯上却未必。如果说“虽有前述规定”还是不错的精炼表达,那么“不损害/不影响××地”就实在令汉语读者不舒服了。从此处对后置状语处理中得到启发,针对without prejudice to...的类似结构也用完整句子去表达:
a)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在不影响××权利的前提下,……;
b) without limiting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
行文至此,我正好想到表达这层意思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在对××权利没有影响的前提下”以及“在对××一般性不构成影响的前提下”。我的态度是,在可以用“不影响……”的结构表达的情况下,就不用“对……不构成影响”或“对……没有影响”的结构。类似地,对于send a written notice to ××,只要能直接用“书面通知××”,就不用“以书面形式向××作出书面通知”。引用上海日报离职外方经理的口头禅:shorter!
我的感受是:法律英语和新闻英语一样,确保意思精确,但能更简洁则简洁!
P40 (d): Party A is company duly organised, validly existing and in good standing as a legal person under the laws of the PRC.
《教程》认为:in good standing表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是有资格的,并翻译成“资格完备的”。
对此,我有不同看法。过去曾经翻译过外籍律师的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一般是其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辖区当局(法院或律师公会)就律师的执业记录所作的证明,证明律师从何时起在何处获得执业资格,更主要的是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一般把这种证明称作“律师执业行为良好证明”,可见good standing指的是“行为良好”。对律师而言是“职业行为良好”,对于公司而言就是“经营行为良好”,而非“资格完备”。“资格完备”只是获得资格的情况,并不涉及获得资格之后的所做作为。
P40 (e): If any term ...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or be declared illegal,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for any reason wahtsoever....
《教程》的参考译文将become译作“变为”,句子翻译是“如果因任何原因本协议任一条款……变为或被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
我认为这个“变为”实在不符合汉语表达。根据上下文可以看出这里的become表的是过去曾经是而现在不是的含义。那么用“不再”来处理是不是更好顺口一些?需要注意的是,用了“不再”之后,后面的illegal、invalid和unenforceable都要按照其反义翻译,否则全句含义正好相反。另外,参考译文中的语序是“因××原因,[某款]如何如何”,把主语(某款)放在了原因之后。汉语习惯是把主语放在原因之前的,如“某某因为××原因如何如何”。我把参考译文重新调整为:“如果本协议任一条款因任何原因不再合法、有效或可强制执行……”
《教程》在这章提到的一词多义的现象,举例是good。good cause表示a legally sufficent reason; good title表示 title that is legally valid and effective等等,更多good的其他似是而非的含义可以参考陈忠诚著的《辞书与译事》(2006年版第78页)。
P31 2. The Party in breach shall have thirty (30) days from receipt of a notice from the other Party specifying the breach to correct such a breach if it is remediable.
(1)specifying the breach 译作“指明其违约行为的(通知)”。这里的“行为”应当补出,平日实践中多见只译“违约”而不补“行为”的,尽管含义上毫无差别,但是加上“行为”二字显然更符合汉语表达习惯。
(2)类似于-able结尾的词往往含义比较抽象,大致意思都不难理解,总是“可××的”,但是在不同上下文中,要把类似的-able词(包括派生的-ability类词)处理成合乎汉语的表达还是屡屡遭遇困境。比如accessibility, enforcability之类,我准备针对法律翻译中遇见的抽象词做一个小结。此处要谈的是这个后置条件状语从句的处理方式。正如《教程》所言“汉语中很少用后置状语”,这个状语尽管含义明确但是怎么放都不那么舒服。平时我用过的方法和《教程》中的一样也是用括号加说明,但是区别在于,我多用(但并不喜欢)的是“若该等违约(行为)可以补救”,而《教程》推荐的是“若该违约行为是可以纠正的”。尽管两者差别不大,但显然后者更符合汉语习惯,令我茅塞顿开。
英语中有不少汉语中少用的结构,比如法律英语中最常见的就是悬垂结构。比如句首的Notwithstanding the foregoing,可在句首也可在句中的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generality of the foreging...之类。过去常见(自己也这样用)的是将他们分别译作“虽有前述规定”和“不损害/不影响××权利/前述(规定)的一般性地”,然后加个逗号,后面接着跟句子主干。这样的处理从形式上是和英语契合的,但从表达习惯上却未必。如果说“虽有前述规定”还是不错的精炼表达,那么“不损害/不影响××地”就实在令汉语读者不舒服了。从此处对后置状语处理中得到启发,针对without prejudice to...的类似结构也用完整句子去表达:
a)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在不影响××权利的前提下,……;
b) without limiting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在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
行文至此,我正好想到表达这层意思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在对××权利没有影响的前提下”以及“在对××一般性不构成影响的前提下”。我的态度是,在可以用“不影响……”的结构表达的情况下,就不用“对……不构成影响”或“对……没有影响”的结构。类似地,对于send a written notice to ××,只要能直接用“书面通知××”,就不用“以书面形式向××作出书面通知”。引用上海日报离职外方经理的口头禅:shorter!
我的感受是:法律英语和新闻英语一样,确保意思精确,但能更简洁则简洁!
P40 (d): Party A is company duly organised, validly existing and in good standing as a legal person under the laws of the PRC.
《教程》认为:in good standing表示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是有资格的,并翻译成“资格完备的”。
对此,我有不同看法。过去曾经翻译过外籍律师的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一般是其获得执业资格的司法辖区当局(法院或律师公会)就律师的执业记录所作的证明,证明律师从何时起在何处获得执业资格,更主要的是有无违法违规记录。一般把这种证明称作“律师执业行为良好证明”,可见good standing指的是“行为良好”。对律师而言是“职业行为良好”,对于公司而言就是“经营行为良好”,而非“资格完备”。“资格完备”只是获得资格的情况,并不涉及获得资格之后的所做作为。
P40 (e): If any term ...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come or be declared illegal,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for any reason wahtsoever....
《教程》的参考译文将become译作“变为”,句子翻译是“如果因任何原因本协议任一条款……变为或被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
我认为这个“变为”实在不符合汉语表达。根据上下文可以看出这里的become表的是过去曾经是而现在不是的含义。那么用“不再”来处理是不是更好顺口一些?需要注意的是,用了“不再”之后,后面的illegal、invalid和unenforceable都要按照其反义翻译,否则全句含义正好相反。另外,参考译文中的语序是“因××原因,[某款]如何如何”,把主语(某款)放在了原因之后。汉语习惯是把主语放在原因之前的,如“某某因为××原因如何如何”。我把参考译文重新调整为:“如果本协议任一条款因任何原因不再合法、有效或可强制执行……”
《教程》在这章提到的一词多义的现象,举例是good。good cause表示a legally sufficent reason; good title表示 title that is legally valid and effective等等,更多good的其他似是而非的含义可以参考陈忠诚著的《辞书与译事》(2006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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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虾
最新评论
-
2007-09-06 14:40:03 匿名 211.144.*.*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rights...,
...., 但不得损害...的利益。
without limiting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 但不得有违前款的一般性规定。
如何? -
2007-09-06 14:53:06 匿名 211.144.*.*
in good standing
无不良记录? -
2007-09-10 17:53:56 匿名 203.194.*.*
financial standing是财务状况,所以in good standing给我的首先感觉是"经营状况"。
-
2007-09-10 20:26:02
我觉得主要还是指公司没有违法情况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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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5 11:41:09 匿名 203.194.*.* http://legaltranslator.iblog.com/
谈到律师执照的翻译,那份由州务卿出具的证明书记员出的证明是真实的证明中有句话是:and full faith and credit may and ought to be given to his official acts。不知道Monkey都是怎么翻译的?
我们原来的文本上是:该书记员的官方行为可且应具以完全凭信。
我觉得中文读起来挺怪的。 -
2008-03-12 08:46:55 匿名 204.227.*.*
这个不再翻译的很绝,我是外资所做法律翻译的,一直为这个表达苦恼,今日一看,茅塞顿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