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Translation Society


Monkey @ 2012-01-13 17:24

铁道部开通网络购票,原本是件利民好事,但却隐藏着一个又大又深的陷阱。改签、退票是买票过程中的常事,铁道部规定只能退或改一次,这规定并不合理,但今天暂且不论。网络购票意味着除了窗口(包括自动售票机)购票之外的一种新购票途径,同样道理,退、改也有两种渠道,多了网络改、退票。如果购、改、退都只在网络上或者都只在窗口那没问题,问题出在网络购票、窗口退改票。

网络购票只能使用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都行)支付,而网络购票之后到窗口去改签或者退票就必须持当初购票使用的银行卡,否则无法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在12306.cn网站购票后,在车站售票窗口改签时,差额部分可以使用现金么?

不可以。改签后新票票价高于原票需补收票价差额的,应当使用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价,原票票款按银行规定时限退回原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改签后新票票价低于原票或办理退票的,应退票款按银行规定时限退还原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

来源:http://www.12306.cn/mormhweb/kyfw/question/201112/t20111220_1998.html

我们分两大类三种情况讨论。

第一类是退票,“应退票款按银行规定时限退还原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与银行业规定相一致,“原出原还”,其中或许有防洗钱方面的考量,暂且不论。

第二类是改签,改签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改签后的票价低于原来票价,比如原票价20,改签后票价18,需要退还差额2元,改签其实包括退款过程,那么也应“退回原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在现有银行也监管框架内也没问题。第二种则是改签后的票价高于原来票价,比如原票价18,改签后票价20,需要补交差额2元。按照上述规定,即“应当使用银行卡支付新票全额票价,原票票款按银行规定时限退回原购票时所使用的银行卡”,实际操作是两个过程:先用银行卡全额支付新票票款(改签后票款20元),再把原票款退回当初购票所用银行卡。

换言之,最后一种情况的改签实际上是买新票+退票,根本不是“改一下”那么简单。如果乘车人当时没有携带原购票所用银行卡,就无法实现改签。在原票车次列车已经发车后改签的,他只有放弃改签,另购新票这一条路可以走,也就是直接浪费原购车票票款,假设当初购票价格不是我举例的18、20,而是180、280,甚至更贵呢?想要在原票车次列车已经发车后改签的,在实名制推出后,由于无法办理退票手续,他甚至可能连放弃原车票直接买新车票的资格都没有,他只有两条路,不乘火车,或者等到原列车开走之后再购票,春运期间,经过耽搁之后此时能否购得新票只有天晓得了!

春运期间农民工从京津沪等大城市回乡,前往四川、河南、安徽等农民工输出大省往往都是长途车票,在抢不到绿皮车、K/L车的情况下,可能只能选D甚至G车,长途D/G车票的价格是相当高昂,要他们放弃车票重新购票与打劫、谋杀何异?哪怕是学生、小白领回家,放弃这部分车钱或许不至于无法承受,但也与白白遭抢区别不大。加之春运车票紧张,发生改签原本就是情非得已,打乱计划选择新车次本来就不轻松,还得看运气,得正好有票才行。在刚刚的假设中可以看到,如果没有原来的银行卡,原来那趟车还没开,哪怕窗口查到改签车有车都买不了票,得眼睁睁看着等着,等到原车开走之后再作打算。春运期间,如此这般之后仍然能“抢”到票的大概可以考虑买彩票了。

新闻中看到有好心人帮农民工兄弟姐妹网络购票,如果农民工自己没有银行卡,那这个流程无非是好心人用自己的卡代购,农民工把现金给他。这部分经好心人帮助拿到票的农民工一旦需要改签或者退票,就完蛋了。甚至委托同事、朋友之间请别人代购票的也会遇到类似的困境。前两种情况有银行现行监管制度在,要改变比较难,但其实并非没有办法,有过网购经验的都知道,需要退款时,商家只要知道原支付卡的卡号就能退款,只是退款时限较长而已(这也是银行业的规定),为何铁道部一定要提供具体的卡,一定要刷一下?当初网络购票并未刷卡,为何退款需要实际刷卡?这显然不是技术上的障碍。至于需要补钱的,铁路为何不能接受现金补差?收款人都是一家人,有什么区别呢?为何要人为制造这种麻烦?

我不知道这个陷阱什么时候会大面积暴露出来,又有多少人会因此轻则损失金钱,重则回不了家。




 
Monkey @ 2012-01-04 11:14

例一:

(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任何人未经授权披露"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该等信息未经授权而被披露"

(2)相对于(1)的改动对句子有什么积极贡献?

(1)的逻辑关系是很清楚的,在类似短句中根本不需要加“以”来表示目的,“被”字问题我都懒得多说了,明明主动说得很清楚,偏要来个“被”,还要加上“而”。非要摇头晃脑状才能表达意思么?

 

例二:

(1) “同意与该等保密信息有关的下列条款” 

(2)“同意下列与该等保密信息有关的条款”(2)改变“下列”的位置对原句有何积极贡献?

(1){“与……的”[下列]条款}:两个偏正结构,一长一短,结构紧密,为日后修改留出余地。

(2){下列[“与……的”]条款}:两个偏正结构,都是长的,结构松散,“下列”与“条款”之间超长距离,今后修改合同,“与某某有关的”结构中,“某某”的内容要扩充怎么办?句子变成“下列与………………………………………………有关的条款”,下列进入人脑之后“下列”的对象却迟迟不能出现,要放在“缓存”里备用,然后加入一长串信息,最后才知道,“下列”的是“条款”,而不是“人”、“物”或“其他事”。再看“与………………………………………………有关的下列条款”,先输入下列内容,立马理解完毕,直接告知是“下列条款”。孰优孰劣是不是很清楚?

 

例二:

specifications在抽象意义上用“参数”代替“规格”的理由是什么?

“参数”是“规格”的真子集,为毛在上下文模糊(不排除特意为之)的情况下用下位概念代替上位概念?除非明确是parameters,或者上下文明确有其他意思,否则specificatoins用“规格”就可以了。

 




 
Monkey @ 2011-11-08 14:43

原文:"sophisticated investors often disregard this non-cash expense in valuing the company."

译1:“有经验的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时‘经常会忽略’这项非现金支出;

译2:“有经验的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时‘通常不会计较’这项非现金支出;

 

英汉大辞典》中often的解释三者都有。《现代汉语词典》中三个词彼此解释。

 “经常”、“通常”之间有否区别?有,尽管细微。区别体现在什么地方?两处,一是语义(细微差别),二是语用(即搭配、语体色彩等)

举例:

1. 小明通常六点起床。

2. 小明经常六点起床。

 

3. 财务室的老会计们通常不用计算器。

4. 财务室的老会计们经常不用计算器。

 

5. 财务室的老会计们通常用计算器。

6. 财务室的老会计们经常用计算器。

 

第一句的意思是“如无意外,小明都是六点起床的”,强调“六点起床”的事实。

第二句的意思是“小明六点起床的概率很高”,隐含意思是“哪怕小明六点没有起床,也不意外,只是‘相对小概率事件’发生了而已”。

两者语义有差别

类似地,第三句的意思是“财务室的老会计们很少用计算器,除非有特别情况(比如特别复杂的运算等等)”

第四句则要两分讨论。

第一种情况,将“财务室的老会计们”作为一个整体,强调整体,称“这群人经常不用计算器”,仔细分别,语气中略带责备,意思是“该用,但经常不用,因而有些差误”。

第二种情况,不将“财务室的老会计们”视为整体,而是各个老会计,强调每个个体,此时“经常”属于语用不当。因为每一个独立的老会计对于“用或不用计算器”的态度是个体态度,与他人无关,无法用“经常”概括每一个老会计使用计算器的情况——甲会计一直用,乙会计一概不用,丙有时用有时不用。

可见,“经常”+否定的句式带有加强否定的意味,特定上下文里可以是责备语气,而“通常”+否定则语义中立。 

第五句中“通常”的意思还是与前面几例中“通常”的含义类似。

第六句则含义略有不同,侧重的是“老会计们(仍然作为整体)——而不是别人用计算器用得多”,试与这些例子比较:

6.1 “小王用计算器用得多”。

6.2 “小李用计算器(才)用得多”(加入“才”只是增强语势,不改变意思,更便于区分)

综上,在主语是特定对象(个体或者作为整体的群体)时,通常和经常的差异可以体现在所谓的“频率”上。在主语是不特定对象(即不作为整体出现的群体)时,在否定句中“经常”有加强否定的作用,“通常”则是在一般程度上表达否定含义;在主语是特定对象(作为整体出现的群体)时,否定句中用“经常”属于搭配不当,肯定句中用则可以(但,并不限于)侧重强调主语与其他施动者的不同。

 “通常”和“经常” 还有更多彼此不能互相取代的地方。大体而言,“通常”更强调一般介绍,“经常”则更侧重事务发生的频率。如果一件事情无法以“频率”、“频度”形容,用“经常”就不合适。比如:“东北女孩通常很豪爽”就不能说成“东北女孩经常很豪爽”。回到最先的例子:

 “有经验的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时‘经常会忽略’这项非现金支出;

“有经验的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时‘通常不会计较’这项非现金支出; 

这里强调的是“有经验的投资者”因为有经验,所以了解此类非现金支出的性质,因而哪怕金额较大,也不会受其影响,从而在这一点上降低对公司的评价。谈的是总体的情况,或者说“计较这项非现金支出的可能性很小”,可见“通常”更为适当,“不会计较”(“不计较”是指了解,但认为无关紧要,打心眼里觉得没关系)也胜于“忽略”(“忽略”是指“没有注意到”(《现汉》92版472页)。此处“通常”的同义词还有“往往”。

 另外,usually, often, customarily等英语中的“频度副词”固然是有差异的,但它们的中文翻译可以是“经常”、“通常”、“时常”、“常常”,但中英之间决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一定是在特定上下文中做具体取舍




 
Monkey @ 2011-05-04 14:13

“MR ** a citizen of the US.. ” 合同开头常有此类表达。常有人把冠词a译出来,即:“**,一位美国公民……”或者“**,一家中国公司”。a只是文法需要,不表数量。想想通缉令,“**,中国公民,男,20岁,身份证号**”,清清楚楚,一个人名/公司名,会是两个人/公司么?





 
Monkey @ 2011-04-13 16:54

对于任何由公司使用而不是拥有的重大资产,或者由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的重大设施或服务,未出现使该第三方有权终止关于提供该等设施或服务的协议或许可的违约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或情况,且如存在违约事件或其他任何事件或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出现上述资产、设施或服务被终止提供的任何事件或情况时,公司及/或各原股东应立即书面通知认购方。

介词“对于”有两个宾语:(1)任何由公司使用而不是拥有的重大资产,(2)由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的重大设施或服务。根据连词“或者”可知,两者是并列关系。介词短语引出了下一分句要谈论的具体对象,问题是该分句只谈及了与第三方有关的内容,“重大资产”的情况没有谈。

类似:对于小明和小强两位同学,小强负责打扫走廊。

想要分类讨论,但只分了类,但没有依据分的类别讨论,有点半吊子。翻译的时候也只能在结构方面模糊处理了。




 
Monkey @ 2011-03-24 00:39

我早觉得开心网的“转帖”是谣言集中地,充斥着各种明显或不明显的假新闻或过时新闻,新谣言集中地便是各家微博。原因并不复杂,“转帖”或“转发”功能很方便,而众多转载者对自己行为压根没有责任感,有的是故意的,有的则觉得“不过是好玩”。没有责任感,这或许是天朝社会诸多乱象的根源之一。

核实新闻真实性并不困难,只要复制一段内容,直接贴google里检索,如果大部分来源是正经新闻社,可信度较高,如果大部分来自论坛,则假新闻居多。

对于混球报及其关联单位的某些外电编译稿,还需要多查外电原稿,用关键词加所称的外电名称检索,找到原文看一遍便知编译稿有否“艺术加工”。这需要些外语底子和耐心,但能充分体会到外语的重要性——为自己多开一扇窗,不再那么好骗。

如果既没时间,又外语欠缺或不具耐心,那么能否保持起码的谨慎和对信息传播的责任感,即不转帖,看过拉倒。不奢求每个人都能如此,只希望多一些对自己行为——哪怕是屏幕背后的行为——负责的公民,而不是自觉或不自觉的传谣工具。




 
Monkey @ 2011-03-22 10:33

昨天《温州都市报》有一篇报道,标题是“寻找最美的林阴道”,念着是不是感觉有些奇怪?有好事者放到网络上讨论,先是批评声,后又有维护者辩称,“林阴道”是如今的“规范用法”,并且有字典等其他参考资料为证。
“最美的林阴道”

我对这个用法不以为然,与其说是“规范”用法,不如说是“规定”用法。语委在这个词的甄选上是失策的。

现汉》第五版将“林荫道”和“林阴道”同收。查了下只有“绿树成荫”,莫非也要改成“绿树成阴”?没了草字头,树木郁郁葱葱的感觉顿失。
再者,“荫蔽”和“荫庇”的比喻意义来自于“荫”,让人联想到“背靠大树好乘凉”,改成“阴蔽”和“阴庇”不仅令人失去联想,更还有歧义。“受祖上荫蔽/庇”可不是受祖上阴德的保护或庇护,更不是受祖上在阴间的保护或庇护啊。看来树荫的“荫”大可不必“统一”成“阴”。

字词的用法和读音固然需要规范或言标准,但规范应来自于语用实践的协商与妥协,而非简单的行政规定。标准不仅要考虑具体词义及其演变,更要考虑有否字形或读音引发的歧义。下例字词用法均“规范”,但效果如何?
小车驶在林阴道上,他问她“想吃什么?”“都吃腻了,还是回家吧,我下面给你吃,我下面最好吃了!”“你下面?还没我下面好吃呢,你下面又不是没吃过,咸死了,才不要吃!刚才看到新开一家鸡店,看着不错,要不我们叫鸡?”“好嘞,听你的,咱就吃鸡吧!你赶紧前面掉头。”
网络交流中有中学语文教师说,考试肯定根据标准,“林阴道”、“惟一”、“掉头”之类的词学生都明白,考试评判标准一定是根据语委的“规范”。我的想法是,语委“规范”是死的,难免有不妥之处,命题人是活的,能不能不要用这类实际语用与“规范”不同,但含义上没有冲突的字词出题呢?这方面考题的目的理应是考查学生的语用,而非学生的“驯服度”。

相关新闻:
http://blog.wzdsb.net/space.php?uid=92283&do=blog&id=112256



 
Monkey @ 2011-03-14 16:24

话题一
网上有消息传韩国救援队带着狗去,狗丢了,在东京找狗,还说是NHK报道的。我找不到消息来源。NHK关于韩国救援队(的确带狗)的报道见:South Korean rescue team arrives at Haneda

It is the first foreign assistance since the strongest ever earthquake hit Japan's northeast.

A team of 5 South Koreans and 2 rescue dogs belonging to Korea's Nation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 arrived at Haneda Airport on a civilian flight shortly before 3PM on Saturday.

State Secretary for Foreign Affairs, Chiaki Takahashi, received the team at the arrival lobby, and shook hands with the members.

Takahashi said he is grateful to President Lee Myung Bak, and asked members to take care, as aftershocks are continuing in the affected areas.

The leader of the rescue dog team said they are a small but experienced unit, having worked in Indonesia and Haiti after they were hit by major earthquakes.

He said the team will do its best.

More units may be dispatched from South Korea, depending on the situation.

Saturday, March 12, 2011 17:34 +0900 (JST)

网上有消息很多,可以点这里看,大部分消息都说“据NHK报道”。我在NHK网站上没有搜到这篇报道。

话题二
环球报有文章《韩基督教牧师称日本地震是“上帝的警告”惹争议》文中提到:

报道称,韩国汝矣岛顺富教会牧师赵龙基(音译)3月12日在接受当地一家媒体采访时表示:“日本始终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在这次地震中,很多人失去了生命,受到了灾害。对此,我表示深深的遗憾。”赵龙基还说:“从日本国民的信仰来看,日本人的思想离上帝太遥远了。他们信仰‘偶像崇拜’、‘无神论’和 ‘物质主义’,所以我认为这次大地震是上帝对他们发出的警告。”

我在网上找到了报道,且只有这一篇,上面这段内容是:
In an interview the newspaper, Cho responded to a request for comments on Japan’s difficulties following its largest earthquake in recorded history by saying, “Japan sees a lot of earthquakes, and I think it is regrettable that there has been such an enormous loss of property and life due to the earthquake.” He went on to say, “Because the Japanese people shun God in terms of their faith and follow idol worship, atheism, and materialism, it makes me wonder if this was not God’s warning to them.”

“我认为是”与"it makes me wonder it this was not"之间差别很大。这牧师的言论欠骂,但作为记者(还是经常揭批西方媒体双重标准、虚假报道的党报人民日报旗下的环球报社的记者)用双引号引述他人发言,可以如此偷梁换柱么?

这篇环球报道开篇是“环球网记者张哲报道,据韩国《韩民族报》3月14日消息”,而这篇英文稿件(网上能搜到的唯一一篇相关稿件)的开头第二段是这样介绍新闻来源的:
The Sunday edition of the Internet newspaper News Mission reported Yoido Full Gospel Church senior pastor David Yonggi Cho as saying, “The earthquake makes me wonder if this was not God’s warning.”

用“韩民族报”检索,得知该报网址是www.hani.co.kr,正是刊载上面这篇英文稿件的网站。可见不存在因为多家媒体报道,而因个别媒体引用错误从而误导环球网记者张哲的情况。

这两篇报道,一篇假新闻嫌疑很大,另一篇则偷换最关键部分。这两篇报道成了网络上一些中国网友津津乐道的话题,有些兴奋得不能自已。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分青红皂白咒骂韩国和韩国人成了一件政治正确的事。经常出现在“韩国新闻”里的“朴芬青”教授让人终于明白,原来很多“韩国新闻”都是“made in China”。

很多网民拿着“韩国新闻”咒骂韩国人,说他们“YY第一”,其实他们正是自己口中的“韩国人”。怎么形容他们呢?

可爱的中国人,如何?



 
Monkey @ 2011-02-28 11:11

温家宝:房产商应流着道德血液。

从这句话看合同文本里“应”字的取舍,“应”用于表示义务没错,表示“状态”或者“事实”就有歧义。应然与实然之差。任何语句都用“应”的“应”是懒惰的表现吧……




 
Monkey @ 2011-02-24 17:33

"Affiliate" means, with respect to an entity, any other entity tha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such entity; and "control" means the power or authority, whether exercised or not, to direct the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policies of such enti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whether through the ownership of voting securities, by contract or otherwise, which power or authority shall conclusively be presumed to exist upon possession of beneficial ownership or power to direct the vote of more than fifty percent (50%) of the votes entitled to be cast at a meeting of the members or shareholders of such entity or power to control the composition of a majority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such entity; the term “controlled” has the meaning correlative to the foregoing;

这是合同里常见的定义,常见的译文是“就一个实体而言……”。各种版本网络上都有,不赘。一直觉得此法不是最佳方案,今天遇到,我从头做了个版本,十分钟前刚搞定的,新鲜热辣大笑

关联方”是指在甲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乙实体,为乙实体控制或者与乙实体共同受控制时,甲乙实体之间互为关联方。“控制”是指通过持有有表决权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指令某实体业务、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或授权(是否行使不论)。当拥有指令某实体股东(大)会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受益所有权或权力时,或当拥有控制某实体董事会多数人员组成时,即可推定拥有上述权力或授权。

另外说明两点,除非明确是“公司”,否则我不用“关联公司”,而用“关联方”,概念更广。英文最后一句是英语语言特点决定的,翻译成中文则无需劳神。





 
Monkey @ 2011-02-24 17:02

休息,休息一下。


 
Monkey @ 2011-01-12 12:34

新申请或者换发护照费用210,如果护照遗失或者被盗(这是公安部门的分类,显然逻辑很成问题)补办费用就是420。这是凭什么?

法律依据好找:《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http://sinaurl.cn/hGodeY 打不开的童鞋看这里http://sinaurl.cn/hGoxUf。我质疑的不是不依法收费,而是此法是否为“恶法”。立法如此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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